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
担保合同未能明确规定或根本无任何约定时,
担保人仍有必要承担利息责任。
在此情况下,
担保的范围涵盖了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各项费用等众多方面。
尤为重要的是,担保人的职责在于确保借方能够按期还款,如果借方无法支付,则担保人需负起
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担保人需要承担以下几种责任:
第一种是一般
保证。
若在
签订合同时,担保合同已明确约定,若
债务人无法履行
债务,由担保人为其承担
保证责任的,那么担保即为此
类别中的一般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如在
贷款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且在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但尚未履行之前,担保人均可拒绝承担此项责任。
第二种是
连带责任保证。
若在
保证合同中明示,保
证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那
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债务清偿,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的范围内独立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债权人与保证人间未曾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均享有权利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在合同约定的
保证期间及上述条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过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则该保证责任将被豁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