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具备相关
证据才能证实存在犯罪事实。
这里所指的证据,包含三重意义:
首先,必须存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确实发生过犯罪事件;
其次,这些证据应明确地揭示出犯罪事实系由特定的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最后,能证明该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过彻底查证确认无误。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事实并不必然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所犯下的所有罪行,它可能只是犯罪嫌疑人众多犯罪行为中的一项。
2.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适用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法律责任,这是
逮捕权限在犯罪严重程度上的严格限定。
制定并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纳入
逮捕条件的重要依据,源自于
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如果被捕之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其因被捕而度过的时间将会被减去,然而若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在整个
刑事诉讼程序中就没有必要对其实施拘留。
即使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但依照这些证据判断,只可能给犯罪嫌疑人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
罚金等相对较轻的刑罚时,同样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3.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等非监禁性强制措施,尽管可以限制他们的自由但仍无法保证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潜在风险,例如犯罪嫌疑人员可能会逃脱追捕、销毁证据、恐吓或骚扰
证人、甚至再次涉嫌犯罪等等。《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