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并参与庭审。
除非遭遇特殊情况,否则都需尽量亲身参会。
如遇到当事人的确因故无法亲自参会的情况,则应该提交给院方一份详细的书面陈述。
若原告未能按时到庭,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视为原告主动撤诉;
而对于被告未按期到庭的情形,法院有可能做出缺席审判。
依据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存在诉讼
代理人的
离婚案件中,除了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表述个人意见之外,作为当事人的本人都需要出席
开庭审理。
如果实在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也须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说明。
另外,根据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法院对那些必须到场的被告,经过二次传票
传唤后,如其仍无合法借口而拒绝出庭的话,那么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即进行
拘传令其到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