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对于政府收回的宅基地,都会给予一定的
赔偿,然而具体情况仍需具体分析。
若涉及到
一户多宅、
违法建筑、违规交易等等问题,在收回过程中,则可能不予赔偿。
例如因
公共利益需求需进行征收所获得的补偿,则与其他补偿具有同等价值。
当宅基地及房
产权属受到争议时,补偿方式一般包括货币补偿和置换补偿两种常见类型。
关于农村地区
集体土地的征用情形,应当依据相关
法规政策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同时也应妥善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事宜。
基于法律规定,宅基地闲置或房屋损毁超过两年且未及时重建的,村集体将享有权利收回该块宅基地并重新进行分配利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
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