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我们所说的债权并非可以适用
善意取得这一原则。
善意取得乃是作为一种
物权取得方式而非关于债权的规定。
它所描述的情形具体为:
当无权处分人为某项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处分时,若受让方对其行为之合法性并无怀疑,且依照法律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便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