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系指借款方与放款方所签订之
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超出特定比例的举债行为。
尽管从原则上讲,它并不属于非法范畴,然而其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上,若超出此范围,则超出部分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实践操作中,只要借款利率超过或变相超过国家制定的相关利率标准,即可被视为高利贷行为。
现行法令规定,如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内,那么该约定便受到法律保护;
反之,若超出此范围,则
债权人因该
债务提起的还款诉求亦将不受法律保护,但本金以及合理的利息部分应当予以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