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
同居期内,对于他们的
共同财产问题,他们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相应的分割协议。
若经协商仍无法形成共识,则可申请由当地人民法院对此类事宜进行裁决。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协商不果,则需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保障子女以及女方的合法权益为主导原则来进行判定。
对于夫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都应该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
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归夫妻共享所有:
(一)
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的盈利收益;
(三)
知识产权收益;
(四)
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五)其他法定应该共享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方式上,两性成员应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