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对夫妇中的一方向婚前发起不动产
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资产作为首付款向银行申请了
抵押贷款,而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二人亦通过
共同财产偿还上述贷款,若此类不动产在签发合同时便已将其注册列记于首付款支付方之下,那么在
离婚之际,关于这类不动产的分配问题将交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在依照前述法律条款无法达成有效共识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构有权作出裁决,将上述不动产归属权判定给
产权注册一方所有,且未偿还剩余的抵押贷款亦被宣布为产权注册一方的个人负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就利益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处理原则仍旧是将该房产交给产权注册一方所有,其余由产权注册一方依据双方在
结婚后共同
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份,来向对方提供补偿性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