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保
证人有权不背负
担保责任。
所谓
担保,在于
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
债务时,保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因此在
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无需承担上述责任。
另外,对于“
担保物权人”而言,此种权利赋予他们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可以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殊情况时,有权对涉案担保财产进行优先清偿;
然而,该权利的行使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逾越。
关于担保范围,若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履行;
若未能达成任何共识,那么担保的法定范围将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第一项为主债权,也被形象地称之为“原始债权”或“基础债权”,乃是担保权益的核心部分;
其次是利息,包括法定利息以及约定利息两方面;
然后是
损害赔偿金,这是指借款人因为违反债务约定或者不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所需要支付的
赔偿费用;
此外,还有
违约金,是指在合同的某一方因为未能履行或不适当地
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
违约行为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具有惩罚性质或者补偿性质的金钱报酬;
最后便是延迟利息,这是由于人为因素推迟履约时间所产生的利息收益,作为法定的附属债权人,无需经过双方特别约定或者进行专门登记,即可列入房地产
抵押的担保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