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举了七种被视为票据
欺诈并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行为:
(1)票据
伪造与
变造行为;
(2)故意使用已伪造或变造的票据;
(3)签发
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
支票以获取不正当财产;
(4)签发生源无法得到
保证的
汇票和
本票从而诈骗资金;
(5)汇票与本票的发行机构在出票时进行
虚假陈述以骗取财物;
(6)冒充他人票据或故意使用过假日或作废的票据以获得非法财产;
以及(7)付款方与出票方及持票方恶意勾结,实施上述第六项所述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