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层建筑中致
人损害的
高空抛物现象,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倘若能够确定抛物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则应由该实施者承担
侵权责任。
第二,如果无法直接确认抛物人,但能够通过充分的
证据排除自身为
侵权行为人的可能性时,那么,该受害者可要求可能构成伤害危险的建筑物使用者支付
赔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物使用者在进行
赔偿之后,享有向实际
侵权者追求补偿的权利。
此外,如果物业方未能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建筑物使用安全,且不能提供足够的抗辩理由,亦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