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若罪行在服刑阶段之行为表现优良且具有产生法益损害的减少的显著效果,可依规提出
减刑请求。
然而,这般恳请需经主审法院设立的合议庭审慎评估,且减刑力度以及时间间隔均受严格规定限阈制约。
2、现行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减刑程度应以
刑罚基准为上限,其执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止于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期间。
是指针对已判决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多种类型刑罚的犯罪主体,若在此期间内表现出诚心悔过或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可酌情降低其原定刑期惩罚。
3、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如何进一步明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凡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者,实际执行刑期不应低于原判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所处监禁期限则不得短于十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