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是指在庄重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与辩护律师以法律为准绳,为被告人的清白作公开、公正的
申辩,无论最后情况如何,均会产生两种可能的结果:其一,当辩护意见获得法院的认同,可以证明被告人为无辜的事实,从而被告得以被判无罪;
另一方面,如果
公诉部门提出的指控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被告人则将承受审判的败北,判决结果为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
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
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