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在个人提请离职这个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三类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某些情形,在此基础上,
劳动者有权选择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辞去
劳动关系的意愿,之后便可立即离场,无需获得用人单位的任何批准,同时还可以主张相应时段内的
工资以及
经济补偿金(即每服务满一年,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
补偿金额),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离职手续等等。
第二,若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但用人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任何问题,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没有得当处理自己的离职手续就直接离开单位,这将会被视为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为招聘新员工而产生的费用支出,劳动者都需对此负责进行
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最迟应在事先30日以书面方式表明离职意图,此时无需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即可自行决定离职事宜。
特别强调的是,对于
试用期员工而言,需要提前3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的离职报告。
同时,用人单位必须结清工资并协助完成离职手续的办理。
其次,劳动者除了上述适当的书面形式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外,还可以考虑通过邮寄快递或者挂号信的方式,将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亦即广为人知的“
辞职信”、“
辞职报告”)
递交给用人单位,这种方式更有利于保存相关
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薪酬或是未能为劳动者办理好离职手续,那么劳动者有权选择通过提起劳动
仲裁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我想提醒各位注意,相关法律
法规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地区的变化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务必参考现行的法律标准,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