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各自为独立的
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份并不因其血亲关系之存在而产生混淆,举例来说,
父债乃为父亲以自身名义与外人生成之
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来讲与子女并无关联性。
然若牵涉到
财产继承的情况时,
继承人(子女等)需在此限额内负起偿还义务,若遗产无法足以
清偿债务,则对于超出此范围的部分不必负担;
选择
放弃继承权益者,亦无需承担清偿债务之责。
如有人自愿承诺代替父亲清偿债务,仅限于其承诺之范围担当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