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住宅建筑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合同的列明事项,以下是一些建议:
首先应明确列出建筑工程施工方及其承接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及居留地点;
其次,合同应当详细说明建筑物的总面积、具体范围、预定的建造周期,以及其他相关的基础数据;
第三,合同需明确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预计开支费用等重要因素;
此外,还要设定好技术文件传输的时间节点;
另外,合同也应强调了材料采购与设备提供方面的责任区分;
为了保证建筑进程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制定款项拨付以及结算体系,并且精确规划竣工验收环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