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证据不足的案例时,我们需深入剖析其具有的三个阶段,即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的不同情况。
首先是在侦查阶段,如果工作人员发现不应再对被侦查者追究
刑事责任,就应立即撤销该案件;
反之,若其已是被捕状态,则必须立刻予以释放,同时颁发
释放证明书并通知原审批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知晓此决定。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进行过两次
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如果仍旧认为相关
证据并不足够且无法达到
起诉条件,那么他们将依法作出不
起诉处理的决定。
最后在审判阶段,如果在人
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证实案件的证据存在不足或者已经出现了变化,使得原有证据不再满足起诉条件的话,他们有权撤回对该案件的起诉。
因此,有关于证据不足的案例,究竟能够拖延多久主要取决于案件所处的具体阶段,以及各办案机关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的理解与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