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的一方,其权益并不会受到损害或不利影响。
我们需要明确,无论在民事案件还是其他任何领域的
法律纠纷中,
当事人所享有的
诉讼权利都是绝对平等的。
因此,在
离婚诉讼这样的重要事务上,原告以及被告都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他们在适用法律上也应被赋予相同的待遇和尊重,这亦意味着不存在一方因率先发
起诉讼而致使其权益受损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