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及,在
行政诉讼阶段,被认定为无效且应当撤销之判决适用于以下状况:
当
行政行为存在严重
违法性时。
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况:
首要
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
法规出现偏差,执法程序未遵循相应规定,逾越权限范围进行活动,
滥用职权以及显而易见地不合理等各种境况。《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
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
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