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异后衍生出
探视权受阻的情况时,相关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对方积极配合履行其探视子嗣的职责;
倘若法院已然对探视权问题作出合理裁决,那么有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启动
执行程序至法院,以实现探视的权益。
但若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因自身曾存在对子嗣成长和心理健康不利的状况,导致对方决定禁止其进行探视,在此种情形出现到不良影响消除前,权利人的探视权应被终止,并丧失探访子嗣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