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这一法律原则规定在无权处分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持有的他人之物转交给
受让人之时,如若受让人在获知该情形时表现出了善意的态度并接受了该物品,那么这位受让者便可取得该物品的所有权,原本的权益所有者则失去了他对这个物品的支配权。
然而,关于动产的所有权分析,我们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
其中,占有委托物完全适用于善意取得的政策;
但对于占有脱离物而言,由于它们并非源于真正的权益所有者真实的意愿而丧失了原有占有状态的物件,例如
赃物、
遗失物、漂流物、
埋藏物或隐藏物等,因此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