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害胎儿者将丧失
继承权。
在法律规定下,任何
继承人都可能因以下行为丧失其继承权:
一是故意致死被继承人;
二是为了争夺财产而蓄意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实施严重的虐待行为;
四是大规模地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并且情节极其严重;
五是用诈骗、威胁等手段强行促使或阻碍被继承人制定、改变或撤销遗嘱,且情节十分恶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