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工伤期间的
丧葬费用补偿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了解到丧葬费是不能进行重复性赔偿的。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若员工因公伤亡,其相应的丧葬补助将得到为期六个月的该地区(即统筹地区)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作为补偿,这笔款项应由负责为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的机构——通常是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针对此类情况下产生的丧葬费用,就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并支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
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