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婚姻缔结之前,其中一方父母全资购
买房产并将
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该房屋无疑可被视为夫妻中个人所享有的
婚前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在
结婚之前,某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并且仍然是以其子女的名义进行登记,然而后续的还款却由夫妇两人共同承担,那么在涉及其未来
离婚情况下,通常会将房产判罚给登记方,而需要登记方继续负责偿还剩余的贷款。
在此过程之中,关于夫妻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不仅仅局限于本金,还囊括了潜在的利息以及相关资产增值),将会由获取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
再者,若在结婚之后,某一方父母仅提供部分资金(或仅仅支付首付款)用于
购房,并且这笔财富在结婚后依然由夫妇两人共同进行
还贷,而且房屋最终所有权仍然是登记在
出资方子女名下(或者是双方子女名下),这时候房产就应当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父母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行为可视作是对夫妇双方的借款。
最后,假如在结婚之后,双方父母都提供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那么这种情况一般按照
共同财产来进行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