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通常指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有效性的前提下,停止了日常共处生活,各自采取独立自主的生活模式。
若想证实此项事实,以下为可行之
证据:
首先,一方在外置业时所签署的
房屋租赁合同即是有力的铁证;
其次,夫妻间曾达成的关于分居行为的书面协定,务必确保具有法律效应,即口头协议需经对方认可;
再者,通过书写形式向配偶发送的有关分居行为的书面文书,同时备注栏中明確记载分居事项,以及保留邮寄凭据(自邮件投递之日起至提出
离婚诉求之前,皆可视为分居期);
此外,书信往来、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文件也可作为双方情感不合导致分居之确凿证据;
最后,可提供辅助性证据进行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