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合约通常需要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备案,此时就必须加盖公司合法实体的公章。
而为了使该合同具有更为明确的
法律效力,各大企业通常还会设立专门的人事部门来负责该合同的设计、执行以及监管工作。
因此严格来说,即便盖的是人事部门的印信,同样也应当被视为有效的签署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签约只有两种方式:
签字或盖章,只要满足其中任一条件即可生效。
但若是涉及到盖章这个环节,必须系由
公司法定
代表人亲自依法、依规进行批准并盖上公章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若根据公司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过
法人正式授权的其他管理层人员也能够签订相关法律文件的话,即便是他们在合约上签了字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