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竞业禁止协议所设立的
补偿金额度无法对其有效性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当签署者意识到该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享有权利向所在单位提出补充请求。
假如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提供此类补贴的话,则受不利地位的
劳动者有资格向劳动
仲裁机构提
起诉讼以索取它们应得的经济补偿。
换言之,在双方
当事人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或
保密协议中就已约定了
竞业限制条款,然而对于合约中未能明确说明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将为劳动者提供何种经济保障的情况,若劳动者已经严格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他们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
工资的30%按月来支付经济补偿时,人
民法院应该对此予以法律上的支持和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