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贷款业务过程中,贷款方应遵循财务规则和法律要求,准确、合理地进行利息计算与支付,不应提前扣取本息。
一般而言,借款利息往往会在
债务期限结束之时或合同执行期内,按约定方式分批次偿还给贷款方。
然而,如果贷款方先行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所有利息,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金额低于合同规定的借款数额,进而影响到他们对资金的正常运用,加大了借款人的经济压力负担。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服务时,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若有此类情况发生,借款人需依据实际借款金额予以还款,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即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