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所做出明确规范如下:
首先,对于耕地用途的
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其次,对于草地使用性质的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上而下跨度五个层次至五十年;
再者,针对森林资源的土地承包期限规定更为明细划分为三种情况:
如一般造林地的
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最后,对于特别珍惜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植物资源所占据的林地,承包期限经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得承认后可适当予以延长。《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
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
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