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指出,拆迁
安置房并不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拆迁所得安置房屋应属于原本被
拆迁房产所有者的个人财物,而不论其身份为丈夫或妻子。
同样,与此相关联的顺利家庭,即丈夫的父母所获拆迁安置房亦应当归于其儿子的
私人财产。
众所周知,夫妻共有财产只能出现在夫妻双方各自的名义之下,也就是在婚姻存在期间内的一切共同创造财富。
因此,如果某项财产的
产权并非完全属于夫妻俩,那么他们将无权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划分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