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无论双方是如何具体分工,他们共同对外承担的
债务都将被视为家庭共有的债务,需要夫妻俩共同负起偿还的义务。
反之,在这段时间内,若只有丈夫独自一人承担外部债务,其情况通常会被判定为家庭共有债务,并同样要求夫妻共同负责进行偿还。
但是,倘若妻子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来证明
债权人与
债务人已经明确地约定该笔债务仅属个人性质,或是能够证明夫妻两人之间曾对财产使用做出生育界限的约定,并且这一约定已为债权人所知晓,那么此时这一债务就不再是家庭的共有债务,而是丈夫个人的债务,妻子不需为此负任何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