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
贷款诈骗罪的缺席判决?这一术语在民事
诉讼领域提及,在一方诉讼参与人未能出席庭审所进行的判决便被称为缺席判决。
常规来说,当事人都倾向于出席庭审以尽可能抵御对自身不利的诉讼结果。
然而,鉴于民事诉讼所固有的私法特征以及当事人拥有的权利处置权利,再加上实务操作中的种种阻碍因素,当事人无法如期出席庭审的情况确实难以避免。
在此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妥善处理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呢?为了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在西方各发达国家产生了两条主要的缺席判决制度方向:
缺席判决主义和单方辩论主义。
以下是缺席判决制度的五大基本规则:
(1)原告缺席或者半途离场,法院将视为其主动撤销诉讼申请。
若被告提出反诉,则可以照常进行缺席审判。
(2)若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原因而未能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出庭审,那么,法庭也有权做出缺席审判。
(3)如果法庭裁定不允许原告撤诉,并且原告在接获传票后仍然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那么,法庭也将进行缺席审判。
(4)假设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适格主体,那么,即便其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出席庭审,法庭依然有资格做出缺席审判。
(5)在金融借贷案件中,只要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且
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接受案件后,可以通过公告方式找寻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结束后,若债务人仍未现身回应,并且借贷关系清晰明确,法庭能依照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失踪,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清晰明确,那么,法庭依然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缺席判决,法院需依循相关规定,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并将
判决书送达给他们,同时也要维护他们的上诉权得以充分行使。《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