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正式婚姻之前所获取的薪资,严格意义上讲并非属于夫妇俩的
共同财产,而是应被视为该方本人的婚前个人资产。
参考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范畴内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延续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收入财产,而婚前一方所领取到手的薪水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之内,所以理所当然地无法归类于夫妇两人的共同财产之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