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因负债是否需妻子承担相应责任呢?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彼此签名或某位夫妇事后明确承认的
债务,均应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若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有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资金而产生的债务,此种情形下如
债权人主张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行使司法
管辖权的民事法院将会予以采纳支持。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延
续期内,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借贷,而债权人以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主张,那么此时,尽管司法管辖权可能会在债权人提出充分
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承认其
合法性,否则,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