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人所共知的事情是,在明晰知悉某人正意图藉由信息网络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时,依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援,抑或是提供诸如广告宣传、付款结算等便利协助,且情况严重到足以引起公众关注和谴责的话,那么这种行径可被归类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