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精神病患者的
离婚案件中,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他们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因此,在精神病人离婚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解决的,需要直接向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程序。
当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组织可以介入进行调停工作,或者
当事人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必须先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解;
倘若感情状况已经严重破裂且经调解无果的话,则应当宣布离婚为有效裁决结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