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
犯罪情况下的
管辖权问题以及相关的
量刑标准,我们作出如下详细解释:
当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发生时,原犯罪地的法院将负责监管此案。
至于具体的
定罪量刑标准方面,若新罪与原罪属于同一
罪名,则应以重于原罪的方式进行
处罚;
而如果二者属于不同罪名,那么当然需要对
犯罪行为进行
数罪并罚处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所缴纳的
保证金将会被国家全额没收,这一点已经通过
取保候审通知书等文本内容得到明确告知。
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员,尽管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犯罪或者重新犯罪,但仍面临着被公安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相应执行机构须暂时扣押其保证金,直到人
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后,再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要没收其保证金。
对存在故意重新犯罪行径的,所有保证金都可能被没收;
若为过失重新犯罪或无
犯罪事实的,则应退还其全部保证金。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没收保证金系一种具有
刑事司法性的行为,无法通过
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维权;
然而,如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存有异议,可依规向相关部门提出
申诉。
另外,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此期间严格遵守规定,且不会故意重新犯罪,在
解除取保候审、改变
强制措施或执行处罚的过程中,县级以上执行机关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裁决机关。
执行机构会按期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公布
退款决定,并书面通知他们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整个过程中,若是被取保候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可根据情节轻重,要求他们认真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或者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采取
逮捕措施。
对于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被取保候审人而言,如果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那么取保候审的期限应继续计算。《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
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
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