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就
离婚事宜
提出诉讼并不要求另一方
当事人的同意,若经过
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后判定夫妻间确实存在不可修复的严重裂痕时,则会通过审慎考量后做出判决离婚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情况则可视为夫妻间的感情已经达到了无法挽回的程度:
(1)男方或女方双方已经实际向
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成为合法婚姻关系中的
重婚者,或者存在明确
证据表明其与他/她人保持了
同居行为;
(2)家庭中存在以
暴力形式惩罚、谩骂或是抛弃
直系亲属的行为;
(3)男方或女方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
违法活动,且经过多次教育劝说不改;
(4)由于感情出现分歧,双方已经连续超过两年未共同生活居住;
以及(5)还存在别的可能导致夫妻之间的情感产生严重裂缝的情况。
当其中一方向人
民法院
递交申请宣布
解除婚姻关系的通报,而另一方也据此提
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审理并作出离婚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在初次审理时并未同意当事人的离婚请求,此后双方又实际
分居长达一年时间之后,第一次
提出离婚的一方再度递交
离婚申请,那么这一次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其有绝对权利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