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针对犯
贪污罪的行为作出详尽的
处罚规定,具体如下所示:
(一)对于贪污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轻微情节的罪犯,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罚,并附加相应的
罚金;
(二)对于贪污金额较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将处以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
(三)对于贪污金额极其惊人,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应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并且需要罚缴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如果这类罪犯的
贪污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特别严重,则可能会被处以
死刑,并同时没收所有财产。
对于多次贪污而未经过处理的行为,将会按照其累加的贪污金额进行处罚。
若罪犯触及上述条款之第一款,在审理
起诉之前,如果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的
违法犯罪行为,真诚地表达悔意,积极退回
赃款,尽量避免或减小损害的发生,倘若具备第一项规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轻饶其罪行,减轻或者免去处罚;
但如果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那么则应当给予从轻的处罚。
若罪犯有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并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那么依照
犯罪情节和其他因素的考虑,法院可以决定在罪犯死刑缓期执行
满二年后,将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但需永世监禁,
不得减刑或
假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