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以下情况之一而导致员工被解雇,则单位有责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
经济补偿:
首先,如果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导致在预期的
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且亦无能力执行用人单位为其特别安排的新的任务;
其次,如果员工未能发挥自身工作能力,即便经过相关培训或者调岗之后,依然无法胜任工作职责;
第三种情况是指在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动,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变得极其困难,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沟通协商,仍然未能就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修改与调整达成共识。
故在此列出一些具体情况供参考:
1.如果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计划进行公司重组;
2.如果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遭遇严重困境;
3.如果用人单位正在推进重要的技术改革、为产品进行重大革新或是进行经营模式调整,而这些过程可能需要变更部分劳动合同,并因此需要大幅削减员工数量;
4.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当劳动
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变得极其困难。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如下,即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长度,每满一年便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视作一年,不满六个月通常会支付给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故意非法
辞退员工的话,便应该按照已经确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额外支付
赔偿金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