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囊括:
在
劳动争议案件中确有经济窘迫状况的职工
当事人;
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处于困境之中的工会组织;
与其
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面临权益受损困扰的困难职工当事人;
以及由于其履行职责之原因,而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第十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
代理法律援助:
(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
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
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
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