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件结束之后,无论何时何地,只要一方或者双方的实际状况或者
抚养负担发生了显著性的改变,便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子女的
抚养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具体事宜通常是首先由双方
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向
司法机关提起
法律诉讼来请求法院做出最终的裁决和决定。同时,为了确保公平正义,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并批准申请人关于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重病或者因为
伤残而导致无法继续承担起照顾和教育孩子的责任;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过去的时光中没有尽到
抚养孩子的义务,甚至有虐待子女的恶劣行为,这些都可能对子女的心灵产生严重的创伤,从而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3.涉及八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出于孩子自身的意愿,希望能够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并且这一方具备抚养能力;4.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也应当予以适当考虑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