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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
法规政策,若您在辞去现有工作前,已经通过书面方式提前三十天向所在企业或公司提请
离职申请,或者是自身具备了可单方宣告解除劳资关系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并不等同于违约。
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下所示: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除非同时满足本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三条特别列出之规定,否则雇主不可强制要求
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承受
违约金。
而在第二十九条中也明确指出,雇主及员工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循并全面履行
劳动合同中所有的约定责任与义务。
此外,第三十七条再次强调,作为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雇主即可解除劳资关系。
在
试用期的劳动者则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主以实现同样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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