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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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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4-04
在婚姻关系破裂后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用的相关事宜一般并不妨碍子女在未来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与资格。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担能力以及当时当地的日常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若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通常会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进行确定;但是当拥有两个或更多孩子需要监护时,这个比例可以酌情适度提升,但是总体上不能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至于没有稳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则可以参考该年的总收入或者是同一行业的平均收入来计算,同样参照上述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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