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夫妻负债问题时,
离婚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下,需明确的是,任何形式的
个人债务都将由
债务人自身负责偿还;至于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财务事务的
共同债务,则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他们的
共同财产无法完全偿还
债务,或者财产属于各方单独所有,则他们可以协商制定出一个合理的
赔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应提交给当地的法院进行判决。在
当事人的
离婚协议或者法院正式裁决、调解函已经对夫妻之间财务分配事宜做出了明确的处置之后,
债权人仍然有权就
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其权益。若其中一方为了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起偿还责任,并试图要求另一方按离婚协定制订的计划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件来承担相应的债务,那么法庭将会对此给予支持。在婚姻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来源通常在于满足家庭及共同事物的需求,例如对共有财物的管理、使用、利润分配和处置等引发的债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婚前一方以借款购得的物品因经过时间的洗礼而演变为
夫妻共同财产,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债务;(二)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共同事业和日常基本生活而负担的债务;(三)夫妻共同投身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或者一方在经营活动中,将其经营所得用以补贴家用或与配偶分享的那部分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因医疗疾病或者为负有法定责任的亲属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五)在抚育子女、
赡养老父母的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六)夫妻间自愿达成共识,视为共同债务的各类债务;(七)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理应被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