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纠纷案件中的
按揭房产分配问题通常需要
当事人之间先进行友好协调与协商;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会交由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审判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在这种情境之下,若一方于婚前就已经完成了按揭项下的各种手续、支付首次购买款项并将相关
产权证明文件上仅登记自己的姓名,那么在
结婚后通过
夫妻共同财产缴纳房贷的过程中,可以被视为这部分按揭住房处于其个人
婚前财产的范畴之中。然而,即便如此,此类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事实并不能对房地产所有权属性产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动。除非另一方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证明他们在婚前购置该套按揭房产时就已签订了关于此房产属性为共同所有的书面协议,亦或是在此之前曾经向此房产
出资且所付之款并非馈赠或借款性质。若该方提出上述论据得到证实,在分配时就应当依照
共同财产分割准则来进行处理;同时,共同承担的房贷
债务亦应当被视作夫妻间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