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存在质量缺陷时能否选择退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如果
购房者所购买的全额付款的商品房在交付之后发现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以至于无法完成实际交接;或是在交付后经检测发现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更严重的是,交付使用后,由于质量问题对正常的生活起居造成了严重的潜在威胁;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签署
购房合同以后,开发商违反约定私自将该房屋出售予其他人或者擅自
抵押给了其他人,在此情况下,受损的购房者则有权依法申请
退房。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能够证明卖方存在违反
合同法规定的行为,那么就有权力要求其对房屋进行退换处理,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解除
购房协议,是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的。然而,如果购房者仅仅是出于自身主观上的个人化原因对所购房屋表示失望并希望选择退货,通常来说,难度会比较大。因为在法律层面来看,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事实认定为生效实现,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出于单方面直接申请退房,意味着违反了合同约定,将会面临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