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下述情形之一者,经由法院调解后仍无法产生效力,则应当许
可离婚事宜:(1)
重婚行为或在
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
同居住生活;(2)实施对
家庭成员故意施暴或虐待、遗弃等行为;(3)存在长期且屡次恶习难以改变的赌博、吸食毒品之类行为;(4)由于情感不合而持续
分居达两年以上;以及(5)其他导致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的各种状况。另外,倘若在婚姻中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口,而另一方对此提出
解除婚姻关系的
诉讼请求,也应给予法律上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