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在未取得
土地使用权分割证的情况下便可任意占据和利用该地块进行开发。此类建筑物多用于公寓式住宅用途,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已将房屋所占土地和附带的公共用地纳入总房价之中。由此推论,购买者理应共享这些土地的
使用权。然而,倘若未能对住房用地进行注册登记,那么这部分土地的权限以及范围在法律层面就难以获得清晰界定,极易成为他人
侵权的对象。尤其是当土地使用权分割证依然由开发商掌控时,他们便能够持续地违反规定进行建設,侵占公共用地,进而威胁到各位
购房者的权益。其次,缺乏土地使用权证也意味着房产无法合法地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流转。再次,没有得到土地证,房屋所有人也就无法进行
房产抵押贷款的专项登记手续。最后,没有土地证还可能导致购房者陷入不明朗的
债务纠纷风险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人缺乏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使用权可能遭到原始土地使用者(也就是开发商)的转让、
抵押或者因其其他
债务问题而面临司法
强制执行的潜在风险。出现这一风险的关键原因在于,这时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权益人仍然为开发商,证书仍然在开发商的手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