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到
离婚相关的房屋
拆迁问题上,我们又应当如何妥善解决呢?对此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策略来解决争议:
首先,若
拆迁房屋原本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方所有,而
安置房则是按照家庭人员的实际使用量所设定的计费标准颁发给
家庭成员的权益,那么,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享有相应的部分
产权;
其次,如果拆迁房屋系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当时是以夫妻任意一方的名义进行购买,因此实际上此房屋已经成为双方的
共同财产范畴;
再次,若被拆迁房屋由夫妻中任意一方的父母
出资拥有,而后政府将其重新划分为安置房,并根据家人数额进行分配,那么夫妻双方都有权分得一部分所有权;
最后,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婚后购置了房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将房屋修缮改造或增加附属设施,那么双方同样都能享有其中一部分产权。
二、在
夫妻离婚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
房产分割呢?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在
结婚前或者结婚后取得
房产证书,并且
财产权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同时该房屋是由某一方全额付款购买的,那么这样的房产被视为
个人财产;
第二,如果结婚前已经支付了部分
购房款项,之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那么在此期间产生的共同
还贷部分以及资产增值部分都是夫妻的共同财物;
第三,在婚前行销
婚前购房并用作婚房的行为,如果财产权被登记在某一方的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都应该对此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第四,如果夫妻一方父母在他们婚前为夫妇两人购
买房屋并提供了财务支持,只要没有特别表明只给予投资的一方,那么这笔费用应视为是对双方的慷慨
赠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